
2022年1月1日起申请首次备案的产品是否应填报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查处。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3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包括:生产、进口情况,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等。目前尚未完成信息补录的老产品,如果提交备案时间已满一年,应在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补录并上传年度报告;如果提交备案时间未满一年,可在2022年5月1日前完成信息补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