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这家美容院被起诉!
2023-09-11 138

  2021年12月份,经过再三考虑,刘某找到新干县某美容院,双方签订了一份《祛疤修复合同》,合同约定,由新干某美容院对杨某的疤痕进行修复,修复期内无另外费用,修复期10个月至12个月,杨某在接受服务过程中须严格遵守相关注意事项,同时该美容院承诺效果修复致满意,无效退款等。

  修复期满后,杨某脸部的疤痕依旧存在。刘某要求新干某美容院全额返还修复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刘某遂起诉至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新干某美容院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的签订的《祛疤修复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双方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新干某美容院作为提供服务方,在收取刘某支付的疤痕修复服务费60000元后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疤痕修复工作,但新干某美容院对杨某的疤痕修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修复效果,根据《祛疤修复合同》中关于“承诺效果修复致满意,无效退款”的约定,刘某有权要求新干某美容院返还修复款。所以对刘某要求新干某美容院返还修复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