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医美和生活美容
2022-01-20 182

  近日,某知名美容美发公司因被曝存在诱导消费者大额消费、拒退预付卡内余额和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引发热议,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其立案调查。除了上述问题,消费者在接受美容美发服务时,经常会遭遇美容机构缺乏医疗资质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或者美容美发机构利用“产品+服务”模式规避预付费卡监管。作为消费者,该如何区分医美和生活美容?遭遇“套路服务”时,又能否主张退费呢?

  小许在一家美容院的推荐下开始接受眉部和眼部的手术美容,并进行了面部注射医疗美容,共花费69000元。做过多种医疗美容项目后,小许的面部开始出现肿胀。她多次找到美容院协商处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小许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美容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美容费用,并支付后续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该美容院的经营范围为美发、美容兼洗化用品、化妆品零售,而小许接受的均属于具有创伤性及侵入性的医疗美容项目,美容院及其工作人员并不具备相关医疗资质。所以美容院与小许之间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美容院基于医疗美容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法院最终判决美容院返还小许美容费用。对于后续治疗费,因并未实际发生,所以不予支持。

  美容机构如开展医疗美容,需要具备哪些资质呢?《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第十九条规定,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由此可见,普通的美容美发机构以及无行医资格的人员无权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消费者在选择医美机构时,除了要看对方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外,还应要求其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否则应当认定其不具有从事医疗美容的资质。

  根据提供服务的性质不同,美容可分为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两大类。所谓生活美容,根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而医疗美容,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医疗美容区别于生活美容在于它可能改变人体的细胞结构,可能对组织产生相应损伤,可能对机体产生生理上的影响,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我国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原卫生部于2009年发布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根据目录的内容,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文唇线、绣眉、去眼袋、挑粉刺、激光除皱、激光祛斑等都属于医疗美容的范围,还有像近年流行的隆胸、开眼角、割双眼皮、吸脂、妊娠纹修复以及注射水光针、玻尿酸等。此外,还有毛发方面的医学美容技术,如植发等。

  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常会严格比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确定相应的美容服务是否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时,法院一般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美容美发机构是否具备医疗资质,二是其提供的美容服务是否属于医疗美容项目。

  普通的美容并不具有治疗效果,如果美容美发机构“跨界”将医疗美容包装成生活美容,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首先是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美容美发机构的员工如果在明知自身不具备医疗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仍承诺提供的美容服务具有医疗效果,致使消费者购买并接受了服务,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该美容美发机构会被认定为构成民事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消费者可以在主张经营者赔偿人身、财产损失的同时,要求经营者基于欺诈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实践中,对于消费者主张损害赔偿的,应要求消费者就损害结果、损害与服务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其次是刑事责任。小秦到一家美容美发店咨询吸脂手术一事,经员工小张讲解后,她同意办理会员卡,当场转账16800元后进行吸脂手术。小张等三名员工将手术所需用品、麻药“利多卡因”等准备好后,对小秦实施注射。期间,她身体突发抽搐,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期间,员工小张等三人对美容店现场进行了清理并销毁相关手术物品,同时指使所有员工离开该店、删除监控录像记录。经查,该门店的经营范围是美容服务、批发和零售业,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人是小张,所有员工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具备从事医疗美容项目的资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的“利多卡因”注射液属处方药,必须有医师资格的人才能开具相应处方使用。小张等三人违反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危害公共卫生秩序,在无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三人的行为依法均构成非法行医罪,均应追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最后法院判决三名员工犯非法行医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判处12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依法追缴三人的赔偿款49万元以及经营人小张的非法所得16800元发还小秦的法定继承人。

  美容机构通常将医疗美容包装成生活美容,员工常涉嫌触犯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中,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还有行政责任。某地卫健委查明,一家美容美发公司自2015年12月至2019年4月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曾因此受过处罚,并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非法所得近百万元。该美容美发公司因违反了相关行政法律规定,卫生部门最终决定对该公司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1万元。

  对于美容院将医疗美容包装成生活美容的行政法律责任,通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以及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年6月,北京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了美容美发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其中设置了经营者承诺、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履约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履约保障措施。

  为了躲避预付费卡监管,很多美容美发机构开始以“高价产品+无偿服务”的销售模式进行市场推广。货已卖出,消费者还能主张退款吗?

  小李到一家美容机构做身体护理,工作人员向她推荐一种保健药物,称该产品配合按摩手法,经过10次治疗会达到最佳效果。此后,在工作人员的多次推销下,小李累计花费29.4万元购买此药物,包含各类系列套盒等。小李曾6次到该美容机构接受按摩等治疗,发现并未取得满意的效果。随后她以存在强迫消费、宣传误导、价格不合理为由,起诉要求该美容机构返还29.4万元。美容院不同意小李的诉讼请求,称双方合同真实有效,不存在欺诈。涉案产品是全国统一价,在各地都有销售。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法律关系来看,本案更符合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服务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现小李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接受服务,本案合同关系已经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小李要求退还已支付款项具有合理性,但其已经认可消费的部分应予扣除。经核算,小李已消费金额共计10万元,美容院应将剩余款项19.4万元予以退还。

  在“产品+服务”的套餐销售模式中,产品本身涵盖在服务过程中,服务者的劳务行为依赖特定的产品或物,商品是为服务提供手段或条件,服务者为了完成服务使用商品,合同的本质仍为服务关系。因此,美容美发服务合同具有协作性及人身专属性,应允许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

  首先,理性消费。消费者对于大额充值的预付费服务和产品要谨慎对待,对于具有返利性质的预付费充值,谨防商家圈钱跑路。在购买产品和服务时留好凭证,记录下经营者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信息,防止美容美发机构频繁更名、维权时无法确认诉讼主体导致败诉。

  其次,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服务”的套餐时,要关注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美容美发机构出售的多为化妆品,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常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美容美发机构在经营中使用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化妆品标签禁止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消费者如发现美容美发机构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可以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美容美发机构将面临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最后,科学监管,提高处罚力度,让“套路服务”无处遁形。2021 年11月,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了《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各地也纷纷出台具有本土特色的美容美发行业处理消费纠纷暂行规定,并成立了美容美发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然而细数之下不难发现,行政处罚力度低、行业自律标准低等问题仍然存在。例如,对于滥用医疗仪器进行美容的违规行为,罚款力度只有1万元,这与动辄数十万的美容费相比威慑力不足。因此,加强行业自律水平,提高行政处罚标准,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将是主管部门未来保障消费者远离“套路服务”的行动方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秦鹏博)

  嘉宾:杨仁池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血液学研究所)血栓止血诊疗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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